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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是否可申请强制执行

2018-12-19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是否可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2018年年初,AA公司与BB公司就购买一批生产设备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在AA公司按月分期向BB公司完成...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对于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是否可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AA公司与BB公司就购买一批生产设备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在AA公司按月分期向BB公司完成全部合同的价款的给付前,BB公司保留对该批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事后AA公司在于CC公司的交易中,由于生产的产品不符合CC公司的要求,对给CC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AA公司予以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A公司按月分期向CC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时AA公司将公司名下的设备财产为抵押担保义务的履行,涉案设备也包括在其中。之后,A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流断裂,无法及时向CC公司还款,CC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AA公司的担保财产。在执行过程中,BB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由于该批货物AA公司并为完成付款义务,因而其所有权属于BB公司。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B公司是否有就涉案设备主张所有权一排除执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BB公司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虽然BB公司与AA之间签订了涉案设备的买卖合同时约定了在AA公司完成付款义务之间,BB公司保留对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但是从其权利外观来看,动产的所有权权属状态应当以占有人实际占有该物为判断依据,因而CC公司对于AA公司是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人具备合理信赖。由于缺乏相应的权利公示,涉案设备的权属问题未能对外公示,如仅一双方曾约定保留所有权而发生对抗执行的效果,会造成法院执行的混乱,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对于BB公司的执行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法院在处理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债权能否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时,从物权的公示效力出发,认为由于从权利外观上,CC公司对于AA公司享有该批设备所有权具备合理信赖,从维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及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角度上考虑,结合我国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判断标的物权属的规定,认为第三人不得以保留所有权合同债权排除执行。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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