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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勘查合同效力的认定

2018-12-20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合作勘查合同效力的认定【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某某勘探院依法取得了当地一处煤矿的勘探权。2017年年初,当地政府出台规定,对于政府之前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合作勘查合同效力的认定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某某勘探院依法取得了当地一处煤矿的勘探权。2017年年初,当地政府出台规定,对于政府之前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事实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对于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对象等事宜由省政府决策。在该规定出台后,某某勘探院为了避免上述规定对自己同AA公司之间就合作探矿产生影响,便采取倒签合同的方式,将双方的合同文件签订日期定为2015年。事后在履行过程中,某某勘探院担心自己行为违反规定后果严重,于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向AA公司表示不再履行。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勘探院与AA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某某勘探院以双方倒签合同日期为由,规避当地政府规定主张无效的。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本案中的当地政府出台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得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合作勘探合同,不是探矿权转让合同,并未造船国有财产流失,未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因而法院对于某某勘探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某勘探院与AA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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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法院认为合同效力的思路的是:一,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依据应当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本案中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未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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