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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解除权问题

2018-12-20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解除权问题【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基本案情2016年年底,AA物流有限公司与BB造船厂签订了建造船舶合同书,合同约定AA物流公司向BB造船厂订购船舶,若BB造船厂...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解除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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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AA物流有限公司与BB造船厂签订了建造船舶合同书,合同约定AA物流公司向BB造船厂订购船舶,若BB造船厂所建造的船舶不符合AA物流公司的要求,则AA物流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AA物流公司以BB造船厂所交付的船舶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货款,BB物流公司无奈,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将上述船舶卖给了CC商贸公司,AA物流公司得知后,以BB造船厂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BB造船厂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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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经鉴定,BB造船厂生产的船舶符合建造质量标准和要求,AA公司所主张的个别地方不符合标准的可以补救,AA物流公司不得以BB造船厂交付的船舶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全部价款,其行为构成违约。BB造船厂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将船舶卖给CC商贸公司,有利于船舶的保管和管护,不属于根本违约行为,AA物流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合同解除的,于法无据。同时AA物流公司作为定作人,依据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在解除合同后对于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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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任意解除权,但在解除合同后对于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BB造船厂所制造的船舶虽有瑕疵,但尚且属于可以弥补的范围,AA物流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款项的,违背了公平对价的原则,BB造船厂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结合船舶买卖的特性,将船舶卖给他人有利于船舶的维护和保管,主观上并无恶意,不属于根本违约行为。AA物流公司行使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需对承揽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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