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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电子协议 借款是否有效

2018-12-27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黄某、何某均系“某某”网络平台实名认证注册会员。2016年6月8日,黄某(作为甲方)与何某(作为乙方)通过某某平台签订一份《借出协议》,由黄某借给何某借款5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借款期限自20...

案情简介:

黄某、何某均系“某某”网络平台实名认证注册会员。2016年6月8日,黄某(作为甲方)与何某(作为乙方)通过某某平台签订一份《借出协议》,由黄某借给何某借款5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9日,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黄某于2016年6月8日把5000元借款支付给何某。债务到期后,何某未依约向黄某偿还债务,经黄某催讨后,何某仍没有偿还上述债务。为此,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何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黄某提交了《借出协议》、《补充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属于电子合同,属于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黄某与何某自愿签订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黄某与何某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均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借条与传统的纸质借条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黄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某某平台生成的电子借款协议为证,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何某未依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依法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只有电子协议 借款是否有效”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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