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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一字之差都能双倍返还吗

2018-12-29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案情简介:李某、某公司约定:李某以12.98万元的价款预购买某公司重型货车一辆从事运输经营,交付方式为车款两清。随后,李某向某公司交付1万元,某公司向李某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收李...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案情简介:

李某、某公司约定:李某以12.98万元的价款预购买某公司重型货车一辆从事运输经营,交付方式为车款两清。随后,李某向某公司交付1万元,某公司向李某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收李某现金(订金)10000元”。同日下午,某公司用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李某不能向李某出售该车,李某所交10000元订金予以退还,李某未同意。后李某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双倍返还李某定金2万元。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公司双方就车辆买卖达成协议,某公司向李某交纳10000元,李某向其出具收款收据1张,载明“收李某现金(订金)10000元”,但原、某公司未对“订金”性质进行约定。故李某以某公司违约,要求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某公司违约,应无条件退款,某公司当庭亦同意退还所收李某“订金”,故某公司收取李某的“订金”10000元应予退还。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收受方违约时,“定金”应双倍返还;相对方违约时,“定金”则不予返还。而对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时,只能退还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因此,双方无约定,“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中,某公司向李某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订金,但李某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双方对“订金”性质进行了约定,故无权向某公司主张定金权利,即便某公司违约,该笔款项也不能被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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