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吗?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
高某(女)与龙某(男)于2000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龙某工资收入70%及单位一切福利待遇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双方如约履行至2003年9月被告退休。后龙某以退休金70%给高某后自己基本生活已无法保障为由,请求协商,高某不同意。2004年6月,被告采取挂失方式重新办理银行存折,同时将存折内高某存款1708元持为已有,并拒绝给付高某扶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重新调整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合法有效,但给付扶养费的条款约定不妥。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就扶养费达成协议,即被告至2005年1月止,从总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给原告;自2005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愿给付原告扶养费200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吗
在我国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原则,二者之间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这是扶贫济困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离婚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财产的范围应是(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等。原被告离婚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约定,同时对被告离婚后的工资也作了约定,该项约定已超出夫妻约定财产范围。在本案中,考虑到高某与龙某结婚几十年,高某年老病弱,失去劳动能力,且双方所生三个子女均生活困难,高某无生活来源等情况,可以由龙某给予较长期的帮助;双方约定的是将龙某工资70%给原告,由于龙某退休金又比原工资少,还要在外租房,如果70%的退休金给了高某,将使龙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故龙某要求重新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本着公平、合理和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龙某自愿给付原告每个月生活费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以上就是对“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党东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党东斌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党东斌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党东斌律师网”)
执业律所:党东斌
咨询电话: 400-0358-110
关注党东斌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