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党东斌律师 > 女方盗精产子 男方是否应承担抚养责任

女方盗精产子 男方是否应承担抚养责任

2019-01-02    作者:党东斌律师
导读:导读: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个人需求的多样化,“试管婴儿”已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由此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多。“试管婴儿”生父应享有胚胎处置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对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生下...

导读: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个人需求的多样化,“试管婴儿”已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由此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多。“试管婴儿”生父应享有胚胎处置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对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生下的“试管婴儿”,其无需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女方盗精产子

李某与刘某于2000年9月份认识,并开始恋爱、同居。2001年5月,李某经生殖医学专科诊断为原发性不孕,双方决定采用体外授精方法生育子女。2002年2月19日双方通过医学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制造出胚胎,通过代孕产下女孩刘某一;随后,双方利用原有胚胎,将原有胚胎移植到李某体内,于2003年2月6日产下一女婴刘某二。2003年11月30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刘某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刘某一、刘某二随李某生活、刘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2011年9月9日,李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经双方同意由刘某提供医疗技术,使用原来的受精配子,通过代孕方式,于2008年3月20日生育一名男婴,取名刘某三,由李某抚养至今,现请求刘某三由刘某抚养。

法院判决:不知情无需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刘某三”之出生征得刘某的同意,此举违背了刘某的意愿。“刘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刘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女方盗精产子,男方是否应承担抚养责任

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刘某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刘某是“刘某三”遗传学父亲,刘某与李某共同拥有“刘某三”胚胎的处置权,“刘某三”之出生应取得刘某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刘某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刘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刘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李某要求刘某三由刘某抚养,理由不成立。

以上就是对“女方盗精产子,男方是否应承担抚养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 党东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党东斌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党东斌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党东斌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