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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追砸运钞车案”一审宣判:押运人员因防卫过当被判刑

2019-01-02    作者:许胜利律师
导读: 案情简介近日,广东东莞市中院通报“追砸运钞车案”称,该案于2月1日公开宣判,涉事运钞车押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该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遭到男子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涉事押...

 案情简介

近日,广东东莞市中院通报“追砸运钞车案”称,该案于2月1日公开宣判,涉事运钞车押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该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遭到男子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涉事押运员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其开了一枪。黄某中弹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京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关于上述的这个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防卫过当

一、含义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三、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律师观点

一、本案是否适用无限防卫权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一般防卫权的行使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无限防卫权在防卫强度上具有无限性。总而言之,一切针对暴力犯罪人人身、足以制止暴力侵害的手段均为无限防卫权所许可。在本案中,死者黄某与运钞车发生碰撞而追砸运钞车,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虽然黄某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但其行为并不会严重危及到押运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

二、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我国一向对枪支的管理十分严格,梁某这样武断地开枪射击,是漠视人命的行为。相比经过专业训练且持枪的押运人员,黄某的攻击力极低,如果双方当时能多沟通,把误会解开,就不会造成现在这样的结果。因此,梁某这种出于保护运钞车的正常运作而开枪射死黄某的防卫行为,相比黄某的砸车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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