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徐某某向何某某购买一套房屋,这套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按照当时政策,拆迁房五年内不得房产过户。因此,当时徐某某和何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徐某某支付购房款后,何某某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徐某某。
《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待五年期满或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原产权人何某某应配合徐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7年,徐某某获悉该房屋已符合过户条件,徐某某遂要求何某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何某某提出,现在房价高涨,远超出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何某某要求徐某某加价二十万万元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迫于无奈,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某配合徐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何某某向徐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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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案中,徐某某和何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在,根据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已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期限条件,且徐某某已支付了房款,所以何某某理应依约协助作为原告的徐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中,何某某在该房屋已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徐某某已向其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的前提下,仍要求原告徐某某进行非合同约定的补偿,并且原告何某某提出若原告徐某某不同意补偿,则不同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一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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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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