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原告杨某军诉被告商某玲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中,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某军的委托,指派郭岩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庭审前,代理人对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就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院参考,并望采纳。
一、从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看,原告杨某军与被告商某玲登记结婚并非杨某军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法属于无效婚姻。
贵院以(2012)西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原告杨某军犯诈骗罪、重婚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不管杨某军是否接受上述生效判决的结果,法律上已经认定杨某军实施了诈骗、重婚等行为。法律上认为杨某军实施了诈骗被告商某玲财产的行为,杨某军与商某玲的婚姻只不过是为了达到诈骗目的的诈骗的手段而已(商某玲也是这么认为的)。那么,按照生效刑事判决的逻辑,杨某军根本就不是真的想与商某玲缔结一场纯粹的、没有诈骗目的的婚姻,杨某军根本就不是想“执被告之手,与被告偕老”而与商某玲结婚的,杨某军完全是出于诈骗商某玲财产的目的而与商某玲结婚的。那么,这种以诈骗为目的,以结婚为手段的婚姻的合法基础在哪里?这种仅以法律之名而并非当事人真实结婚意思表示的伪婚姻,还有什么必要通过所谓的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而使其继续有效。
因此,按照生效刑事判决书的逻辑,杨某军与被告商某玲登记结婚并非杨某军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婚姻不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法属于无效婚姻。
二、与杨某军缔结重婚的婚姻并非被告商某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婚姻因缺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法属于无效婚姻。
贵院(2012)西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某军以“杨建军”之名,编造自己单身以及社会、家庭背景等情况以骗取商某玲的好感。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商某玲希望嫁给的是一个有形象、有社会地位、有良好家庭背景的“钻石王老五”式的杨某军,而并非本案原告这个犯诈骗罪、重婚罪的阶下囚杨某军。如果问问商某玲的意见,她肯定会说她想嫁的不是本案原告这个真实的杨某军。她之所以会嫁给本案原告完全是出于欺骗。因此,被告商某玲与本案原告这个真实的杨某军结婚并非出于其本意,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商某玲之所以拼命维护这份婚姻的效力无非是想达到分割杨某军财产的目的。
因此,杨某军与商某玲的婚姻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为了分割财产,而拼命维护不道德的婚姻是更大的不道德。还有必要通过所谓的无效婚姻阻却事由来使本案这种既不道德也不合法的婚姻继续存在吗?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确立的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不适用于因重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根据无效婚姻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列举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最严重的无效—因重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是因为重婚的婚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法律对这种婚姻进行了否定评价,这种评价应体现法的安定性、具有既定力,不能朝令夕改,今日无效而明天就有效,即便法律变更也不可溯及既往。重婚的婚姻有违社会公共道德,侵蚀了婚姻家庭伦理,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婚姻的效力问题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而更关乎公共利益。正是基于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才允许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基层组织成为申请宣告这种婚姻无效的主体之一。也正因为重婚的婚姻所具有的公共性使得其他3项无效的理由不能与之等量齐观。第2项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无效的婚姻本身并不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只是法律考虑社会效益,优生优育的需要而做出的规定。而第3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和第4项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并不是因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也不是因其损害公共利益,而仅仅是出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考虑。这两种因生理条件不具备而无效的婚姻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生理条件的变化而可能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为了稳定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规定这两种情形下无效婚姻的事由消失而使无效的婚姻继续有效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设立无效婚姻阻却事由的本意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著作均将因重婚无效的婚姻排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适用范围之外。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确立的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不适用于本案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杨某军与被告商某玲所缔结的婚姻均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婚姻因重婚而导致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确立的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不适用于本案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恳请贵院依法宣告杨某军与被告商某玲缔结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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