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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撞死骑车者案宣判 肇事者被判处一年

2019-01-03    作者:许胜利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女子杨某因为下车前没看后面,而是直接推开了车门,结果导致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车门,骑车人经抢救无效5天后死亡。交通队认定杨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

案情简介

女子杨某因为下车前没看后面,而是直接推开了车门,结果导致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车门,骑车人经抢救无效5天后死亡。交通队认定杨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驾驶人胡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承认自己下车前并没有观察车后方有没有车,当时天已经黑了。

3月12日上午,被控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杨某在北京通州法院受审。法官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听到判决结果,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我就是想对被害人家属说声对不起,也想提醒别人,开车门一定小心,不要像我一样,后悔都来不及了。”

从上述的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观点

杨某在下车前没有详细观察路面情况,驾车人胡某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在此案中,杨某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骑车人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言是一种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杨某负主要责任,驾车人胡某负次要责任。案发5天后,刘某因此次的交通事故死亡。因此,杨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如果乘车人在开车门时,对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观察后,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观察到,因此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重伤、死亡等情况,这种是意外情况乘车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计程车司机停靠路边时候,停车位置不对,乘客开车门撞死人,计程车司机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上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很多情况下,乘车人开车门导致路人受伤,因为停车位置是由计程车司机把握,所以出事后,乘车人与计程车司机会就责任如何承担产生争议。如果双方的争议较大,难以处理的,但是路人遭到的损失较大的,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处理,有必要的话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一、“荷兰式开车门”:下车时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车门,也就是左驾用右手开,右驾用左手开。因为,当司机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时,上半身会自然转动,头部和肩膀自然向外,眼睛会通过后视镜观察,转身时向后看,这一个完整的动作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事故发生。据了解,被称为“自行车王国”的荷兰,很少有“开车门”而引发的事故发生。因为在荷兰,这种据说是荷兰人发明的叫做DutchReach的开车门法被广泛普及,从驾校开始就会要求学员遵守这个开门法则。

二、分段式开车门:在日常驾驶中很多人使用“分段式”开门下车。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情况下,先将车门打开一条小缝,提醒过往行人和骑车人注意要开门了,也就是先小幅度开启车门,然后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推开车门下车。其实在中国驾照考试的科目三中,“下车开门前,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也是靠边停车的必备动作。

  •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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