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双方为生育而实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取卵后,冷冻保存了受精胚胎,此后夫妻二人因车祸死亡,遗留冷冻的受精胚胎,胚胎改由谁来监管和处置?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受精胚胎原始权利人死亡
2010年10月13日,沈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南京市鼓楼医院取卵后七十二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未对刘某移植新鲜胚胎,于当日冷冻了四枚受精胚胎。2013年3月20日,沈某与刘某在驾车途中发生车祸,刘某当场死亡,沈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现沈某、刘某的四枚受精胚胎仍在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沈大某、邵某系沈某的父母,刘大某、胡某系刘某的父母。沈大某、邵某以其享有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其二人行使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法院判决: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根据沈某、刘某与南京市鼓楼医院之间的协议约定,南京市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在手术尚未进行时,沈某、刘某已死亡的情况下,第三人南京市鼓楼医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亦无权处置。如果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某、刘某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涉案胚胎系其女儿与女婿遗留之物,双方父母均具有监管权和处置权。故判决沈某、刘某存放于南京市鼓楼医院的四枚冷冻胚胎由沈大某、邵某和刘大某、胡某共同监管和处置。
律师说法:受精胚胎原始权利人死亡,胚胎谁来监管
冷冻受精胚胎在法律属性上与具有生命形态的人身有所区别,因其具有生命潜能,并非民法意义上可以继承的物,不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因而不能适用民法中关于继承的基本规定。本案中,因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尚无明确的规定,故夫妻双方的父母就受精胚胎权属产生争议的,从伦理上讲,双方父母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联系;从情感上讲,夫妻双亡后遗留下的胚胎,系双方父母血脉的唯一载体和精神寄托。在夫妻双方意外死亡后,双方父母系与受精胚胎具有最密切联系的人,系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因此,双方父母应当享有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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