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周某某因购车需要向AA银行贷款30万元。双方在贷款协议中约定,每月的还款日即为贷款发放日。周某某在领取到贷款后的前3个月按约定按时偿还了贷款,之后便一直拖欠贷款不还。AA银行多次催缴周某某还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按照逾期月利率3%进行还款。周某某以预期月利率过高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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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周某某逾期还款的月利率是否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立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约定年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是放开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限制并非为谋取高利,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低于民间借贷,贷款资金来源较为稳定,风险管控措施较为完善,因此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本案中周某某因购车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属于消费型信贷,AA银行以逾期月利率3%进行计算属于过高利息,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的民间借贷的规定,因此法院对于周某某向AA银行过高的逾期利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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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法律并未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进行限制,但是金融机构基于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强,以及促进消费动力的需要,其提供的贷款利率不宜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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