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拒不履行法院的协助执行书怎么办?
保定的谢奇宇问:
因某公司欠我1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等,我将某公司告到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等。但某公司无力偿还。在此情况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某公司位于保定清苑区的土地使用权32000平方米及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用于偿还我的债权。由于无人报名参加竞拍导致流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将某公司位于保定清苑区的土地32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的房屋等交付给我用于抵偿我的债务。同时向清苑区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清苑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为我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我拿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到清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清苑区国土资源局受理我的申请后长达几年的时间以各种理由不为我办理相关的手续。由于没有相关的土地及房产证书。导致我无法正常出租涉案土地及房屋。给我造成很大的损失。虽多方反映一直得不到解决。问:清苑区国土资源局不为我办理过户手续,我该怎么办?我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清苑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从谢先生提供的保定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来看,涉案的土地及房产确实已经司法程序转移到谢先生的名下。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合法易主。问题是,面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清苑县国土资源局却以种种理由不为谢先生办理过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据此,行政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指令作出的相关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实质是司法裁判行为的延续,是司法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司法性质的行为。协助执行行为的执行依据是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意志,并非该行政机关自身的意志。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单位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合法、正确与否没有任何审查职权和审查义务,必须完全按照指令行事,即便发现问题或者错误,也只能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而不能擅作主张,是否继续执行,必须听命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的程序上,完全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直接办理,不需要听取被执行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需要按照类似行政行为的一般行政程序步骤实施。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清苑县国土资源局以种种理由不为谢先生办理涉案土地、房产的过户手续已经涉嫌行政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请求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很累但快乐着!看到当事人的笑容心理特别高兴。:做个负责任对得起良心的律师很累!但对得起自己的事业,当我回忆自己的律师生涯时不会后悔。当事人是律师的上帝。尊重上帝和为上帝服务我心甘情愿!!!
关注微信“杨永建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杨永建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杨永建律师网”)
执业律所:杨永建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我把律师当做事业而非职业,我会为之奋斗终生。责任、良心是律师的生命线。欺骗当事人就是欺骗律师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