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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9-01-08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8年8月中旬,QU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诉称,某某小区的业主胡某某拖欠QU物业公司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费,胡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QU物业公司多次向其催缴,胡某某仍不...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中旬,QU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诉称,某某小区的业主胡某某拖欠QU物业公司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费,胡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QU物业公司多次向其催缴,胡某某仍不履行,因此QU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向其支付物业费以及产生的滞纳金。胡某某反诉要求QU物业赔偿其在2018年年初因暴雨导致的小区水灾中对自己车辆的损失,胡某某认为,QU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违反物业合同中的规定,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应当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过错,因此对于滞纳金陈某某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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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陈某某车辆损失,QU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QU公司作为某某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在陈某某所述的小区水灾中,除了暴雨的不可抗力因素外,QU物业公司对他人在公共墙体私自凿洞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填补等措施,此洞的存在加速了地下车库水位的上升,使得车主损失了一定的抢救时间,同时QU物业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业主做好相关的防护工作,最终导致胡某某的车辆遭受重大损失,因此QU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QU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瑕疵,对于其要求胡某某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依据民法等价有偿和公平的原则,在结合物业费给付标准以及物业公司过错和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对QU物业公司应当向胡某某支付的赔偿金进行认定。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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