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范某是飞龙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范某妻子李某所在的大海公司向第三人阳光公司借款200万元,范某为促使大海公司借款顺利进行,范某利用其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大海公司与阳光公司的《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加盖飞龙公司公章并签字,并以飞龙公司名义与阳光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由飞龙公司为大海公司与阳光公司借贷关系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后,大海公司无力偿还借款,阳光公司要求飞龙公司承担担保人责任。
飞龙公司认为范某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致使飞龙公司对外承担巨大损失,将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范某作为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飞龙公司不能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范某。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即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
本案范某作为飞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的行为,代表飞龙公司。如果公司能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范某,则等同于公司自己起诉自己。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本案飞龙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参与诉讼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范某参加,如其起诉的被告又是范某,相当于范某自己起诉自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像本案这样的情况,飞龙公司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股份有限企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企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企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企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企业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飞龙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或者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后起诉范某。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