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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公司治理结构原则
1999年,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这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
《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以及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同时,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
二、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主要内容
1、维护股东的权利;
2、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3、公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4、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5、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三、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
公司内部人员控制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非财产的拥有者却得到了公司剩余财产的控制权力。目前有很多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离开来的,这样就促使了公司的管理者一方面是公司所有权的代表人,另一方面又是公司出资的代理者。公司权力的集中很容易造成内部他、人员控制现象的出现。内部人员控制现象对董事会和监事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董事会不能独立行事,监事会不能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内部人员控制现象将公司权力集中于公司管理者中,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对公司的股权所有者造成很大的损失。
2、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
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中,分别设有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主要由股东大会设置,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
目前,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国有股的比例很高,对股东们的表决权没有限制,导致多位股东控制监事会现象出现。
其次,我国对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没有做出相关的保障政策,使得监事会职员的独立性丧失,职员的工资、职位都由公司总经理进行管理,所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有效的发挥。
监事会不能对公司董事、总经理行使权利,导致监事会和董事会不能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此外,企业的监事会的任免制度不完善,监事会招入的监事职员的素质没有达到要求,大多数的员工对技术、法律、管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监事能力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监事会职能的发挥。
3、股权集中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很难保证
在很多的企业中,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得到优先保障权益,同时属于国有股的股东与非国有权的股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享有更多的优先权益。
股权大部分都集中在大股东上,中小股东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大股东掌握大部分的股权,而很多的中小股东手中的股份都是随着股市的起落在进行买卖的,很不稳定,所以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方面都不关心。部分公司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股权的股东才能加入股东大会,设置门槛使得大股东成为了股东大会的控制者和议案的决定者。在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往往担当企业董事长的职位,这样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作用减弱。
4、激励约束制度问题严重
我国的企业公司虽然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发展,但是公司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却没有改变,还是沿用以前的制度模式,但是传统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并不能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激励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公司内部人员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造成作假、贪污现象的出现,导致企业的资产受损。股权约束制度的实效,使得一些公司管理者为了自身权利,出现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使得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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