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魏某某因经营需要急需用钱,于是向其朋友朱某某请求帮助,向朱某某借款30万,并以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A科技有限公司向朱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朱某某与魏某某、AA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向魏某某如约给付了借款。合同到期后,魏某某仍无力还款,朱某某在合同到期后的六个月内多次向魏某某以及AA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归还借款,均未能收回借款。朱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魏某某和AA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在诉讼中,AA科技公司以魏某某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AA科技公司对于该债务不予认可。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A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首先本案中原告朱某某在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内多次向AA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连带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同时,法院认为,AA科技公司以魏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属于公司内部程序,对其不产生足以对抗原告朱某某的法定效力;并且被告魏某某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能够代表公司的意思,因而法院认为被告AA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1.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起算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 公司未经过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内部程序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且法定代表人已经签字,应当认定生效,即公司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