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陈雷律师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办?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办?

2019-01-09    作者:陈雷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提前与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李某于2005年7月5日入职公司,系外业作业人员,从事数据采集工作,离职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98299.89元。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提前与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李某于2005年7月5日入职公司,系外业作业人员,从事数据采集工作,离职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98299.89元。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其中第四十四条约定,李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其他存在竞争企业,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年支付额为刘某离职时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0%;同时约定如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延迟)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到一个月的,双方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8日到期终止,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称李某离职时已口头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李某主张其与公司竞业限制约定解除或终止,公司应额外支付其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后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裁判结果:支持李某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双方均可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律师说法:未约定竞业禁止具体补偿金额,公司应依法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已告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无需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或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其他存在竞争企业,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约定如公司不履行本协议承诺的义务,拒绝(延迟)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到一个月的,双方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故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其相当三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陈雷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陈雷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陈雷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陈雷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