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赵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为小兰的女孩,两人兴趣相投,随即准备结婚。小兰向赵某某索要了3万元人民币作为彩礼费,后两人持相关证件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完成后,小兰借口回老家看望亲戚,一去不回,赵某某意识到被骗,随即报案,并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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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时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和相关证件进行全面核实查证,其目的在于确认办理婚姻登记,符合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愿,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而本案中,仅公安机关查证,小兰所提交的登记证件均为伪造,因此赵某某与小兰的婚姻登记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登记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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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彩礼金的返还问题。近年来,结婚给付彩礼的金额日益提高,而当事人在给付彩礼后,可能会面临男女双方离婚,或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了三种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费用的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2)、(3)项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以上规定的三种情况,是为了衡平婚姻双方的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结婚之名义骗取高额彩礼费用,造成婚姻相对方“人财两空”的局面,破坏婚姻的诚信与自由,而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设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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