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陈飚律师 > 交通肇事后藏匿致人死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交通肇事后藏匿致人死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2019-01-09    作者:陈飚律师
导读:导读: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为了怕担责任往往逃离肇事现场,置伤者于危险境地。这种行为应该构成何罪?案情介绍: 交通肇事后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被依法逮捕2005年10月26日21时许,张三酒后驾驶货车,行驶至连云区岛山巷...

导读: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为了怕担责任往往逃离肇事现场,置伤者于危险境地。这种行为应该构成何罪?

案情介绍: 交通肇事后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被依法逮捕

2005年10月26日21时许,张三酒后驾驶货车,行驶至连云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徐某撞到,张三发现撞伤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某转移到岛山巷10号楼2单元道口藏匿,致使徐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当夜,韩正连又借用另一辆货车,将徐某的尸体运至连云区板桥镇,将尸体捆绑在水泥板上,沉入烧香河中。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一人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将被害人拖离事故现场隐藏,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后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2.《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而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一人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将被害人拖离事故现场隐藏,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后,张三又将尸体沉尸河中,属于杀人后的毁尸灭迹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长沙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 陈飚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陈飚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陈飚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陈飚律师网”)

执业律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907315189

关注陈飚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