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迟迟不发,农民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包工头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介绍:包工头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抓
张三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张三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张三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四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张三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张三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张三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张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张三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法院判决:张三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但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三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律师说法: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拒不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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