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遂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外情,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外情
2006年6月,严某及姜某相识相恋,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女儿,期间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一家人过的挺幸福的。2015年3月份开始,严某突然性情大变,突然爱上喝酒、打牌,经常夜不归宿,有时会借酒发疯对姜某又打又骂。姜某不曾放弃严某,而是四处帮其请医“治病”。2015年12月,在严某强烈要求下与姜某达成协议离婚2个女儿抚养权均归姜某,严某一次性给付姜某2个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即2016年2月初,姜某发现严某已再婚,并且生育一子已经快一周岁了。姜某起诉至法院诉称离婚后才发现严某对婚姻不忠实,起诉要求严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院判决: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被告严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子,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外情,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严某对婚姻不忠实,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严某应当对姜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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