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某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员程某某的推荐下,就其新建设的楼盘项目签订了《定购协议》,周某某依据该协议中的约定向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之后到《定购协议》约定的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日期时,周某某再次来到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却被告知就合同价款需要该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确认。由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部门认为该价格过低,因而双方未能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向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在销售房屋的过程中,是因为当时的销售人员程某某为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而提供了过低的折扣,是程某某个人的责任,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程某某作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部员工,向周某某提供该房屋《定购协议》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即使程某某不具有提供房屋较低折扣的权限,但程某某的这一行为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人周某某有理由相信其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购买房屋的单价已达成协议。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定购协议》这一预约的规定,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向周某某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115条,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原告周某某之间签订有《定购协议》,该协议属于合同法理论中的预约,双方据此负担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这一本约的义务。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却以价格过低为由,不予周某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预约中的要求,依法构成违约,其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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