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原产权人凌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17年上半年,詹某某通过AA房屋中介公司了解到凌某某要出售房屋,便在AA房屋中介公司的带领下前去看房,并在看房之前和AA中介公司签订了《确认书》,该确认书中写明,詹某某利用AA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但未通过AA房屋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的,需要向AA房屋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之后詹某某又通过多家房屋中介公司对外发布的消息,经过价格比较,最终选定了BB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价格,与凌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AA房屋中介公司起诉詹某某,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AA房屋中介公司与被告人詹某某签订的《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而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被告人詹某某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詹某某并没有利用AA房屋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AA房屋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在居间合同中,法律禁止“跳单”行为的本旨在于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但最终却绕过中介公司,直接与第三方或者通过方式签订合同,从而导致中介公司失去其应得的佣金的行为。判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跳单”,应重点把握该当事人对中介公司提供信息和机会的利用程度。如果一方当事人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其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这是一方当事人应有的合同缔约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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