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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2019-01-18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4年,何某和李某签订了《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李某请何某为其建房,何某负责包工包料,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施工期限自开工之日至2015年1月。何某于2014年12月1日开工。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


基本案情

2014年,何某和李某签订了《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约定,李某请何某为其建房,何某负责包工包料,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施工期限自开工之日至2015年1月。

何某于2014年12月1日开工。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李某的建筑面积是XX平方米。李某的建房面积超出了许可范围130平方米,执法局于同年12月22日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李某即日起停止一切违建行为。

次年二月,李某在建好的第一层楼房入住,何某继续建造第二层。

何某建好了第二层后,李某于2015年5月使用。2015年6月,何某结束施工。何某实际建房面积是XX平方米,李某已支付何某建房款XX元。

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何某诉至法院。何某起诉要求李某李某给付下剩工程款一万五千元、赔偿损失三万元、支付违约金两万元。在诉讼中,李某对何某的工程量和认为何某未完工的部分不申请鉴定。


法院审判

庭审中,何某称:因被告李某的建房手续不全,施工中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导致施工期限延长,原材料和人员工资上涨,造成何某各项损失合计六万五千元。

李某认为:其是翻建危房,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且交纳了工程保证金,不属违章建筑,没有造成工程延期。合同约定的建房期限是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何某逾期完工,何某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人民法院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何某下欠建房款一万五千元;驳回何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张美玲律师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法规时才能认定无效。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明显超过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面积,李某的建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规定的“三证齐备、方可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并不必然自始无效,且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各自返还。

建设工程合同无论是否合法,一旦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后,已经实际发生的施工行为,使一方的财产和劳动都转化为不动产,如果强行返还、拆除,必将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出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根据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而定,如工程能够通过验收,则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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