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程某某在网络上了解到一款新车,前往该车所在的4S店进行咨询。销售人员告知程某某该款车销售情况较好,目前店内仅剩余中档配置。销售人员对该中档配置的车型进行简要接受,带程某某进行了施加。一周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程某某将该车提走。之后程某某发现该车没有其在网络宣传广告中介绍的部分功能,认为4S店的销售人员对其进行了欺诈,提出3倍的赔偿请求。4S店经理认为,自己的销售人员已经就该车的性能等情况对其进行了介绍,程某某也进行了多次试驾,并且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该车为中档车型,程某某在网络上看到的是高配版,有些功能是和中档配置的轿车不同。程某某没有仔细约定合同,4S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4S店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庭审中双方对两款车型区别的描述可知两款车型存在诸多可以通过肉眼辨识的明显的区别,原告程某某选购车辆时对所购车辆进行了试乘体验,可见其对车辆外观、内饰等均已查看并接受,同时被告4S店所持有的合同明确标明了车型为中档配置。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销售车辆时不存在欺诈行为。
律师评析
《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三倍赔偿的请求。但是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确实构成了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自己要尽到一般普通消费者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而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价值较高的大宗商品汽车,依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普通消费者在选购汽车产品时往往比选购普通商品更为慎重,所负担的注意义务更高,对汽车性能等各方面信息均要进行细致的了解。在4S店的销售人员已经对该车的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白某某后,已尽到保护消费知情权的责任,并在合同中写明该车信息,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而是白某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因而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