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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需满足哪些条件

2019-01-18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 案情简介:祥睿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在向社会募集资金过程中,实际募集资金5000万元,但主管部门只同意募集2000万元,要求将剩余3000万元返还。对未返还的资金,祥睿公司所在的市证券工作领导...


 

案情简介:

祥睿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在向社会募集资金过程中,实际募集资金5000万元,但主管部门只同意募集2000万元,要求将剩余3000万元返还。

对未返还的资金,祥睿公司所在的市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 《关于同意该市祥睿公司“兑现实名、夯实股本”的批复》,同意祥睿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权结构的提议,夯实后股本为4800万股,由杜某等1902人持有。李某为其中的股东,持有股票40000股。

后来,股东李某认为主管部门只同意公司募集2000万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判决祥睿公司返还其股票款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祥睿公司通过募集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发行股份,而李某通过出资认购了祥睿公司的股份,且祥睿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行为得到了主管部门的确认,因此李某享有祥睿公司的股权及祥睿公司股东的资格。

现李某要求祥睿公司返还其股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其依据股东身份要求祥睿公司收购其股份,祥睿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李某请求天马收购其股份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因此,对股东李某的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案中,李某作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祥睿公司的股权。祥睿公司收购其股份,应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条件之一。现李某主张收购股权依据的是当地政府的批复文件,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李某要求祥睿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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