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GH餐饮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急需资金支持。其委托DC科技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约定GH餐饮公司委托DC科技公司通过KB网络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并就具体的项目需求、交易价格以及资本结构等事项进行了具体安排。DC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积极与KB网络融资平台接洽,并在其上发布项目信息。经过一系列努力,DC科技公司成功为GH餐饮公司筹集到共计50位投资人的投资。为履行相应的合同,扩大营业规模,GH餐饮公司在为新店进行选址的过程中,由于与DC科技公司和各方投资人之间发生争议,交涉未果,合作关系破裂,GH餐饮公司和DC科技公司之间相互寄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均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GH餐饮公司与DC科技公司之间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GH餐饮公司委托DC科技公司在KB网络融资平台上进行众筹融资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公开发行证劵的,必须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否则任何未经依法核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公开发行证劵。而对于公开发行的定义,通常需要满足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第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劵累积超过200人以上的。本案中,通过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KB网络融资平台经过实名认证,且人数并未超过200人的限制。同时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于此种众筹网络融资行为作出限制,因此对于本案中GH餐饮公司与DC科技公司之间的委托融资协议合法有效,DC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帮助GH餐饮公司进行融资的义务,GH餐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扩大经营义务的,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在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上:
(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案中,DC科技公司通过KB网络融资平台以众筹的方式进行融资,KB网络融资平台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同时进行众筹的人数也没有超过法定200人的人数限制,因此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众筹融资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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