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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付不能的情况下,原告诉请实际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9-01-21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7年7月,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居间介绍,隋某某与孙某某达成购买孙某某所有的房屋意向,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补充协议及买卖定金协议,房屋总价款500万元,交付了10万元定金。2017年7月30日...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居间介绍,隋某某与孙某某达成购买孙某某所有的房屋意向,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补充协议及买卖定金协议,房屋总价款500万元,交付了10万元定金。2017年7月30日,隋某某在某某房地产公司的陪同下向孙某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2017月8日15日,隋某某在某某房地产公司的陪同下向孙某某支付了剩余价款用于解押贷款(涉案房屋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孙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没有及时办理解押手续,而是用于做生意,导致无法按约定向隋某某转移房屋所有权。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孙某某依据合同约定转移房产所有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现被告孙某某将隋某某支付的解押款用于做生意,无法办理解押手续,构成给付不能,隋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依合同约定转移房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因陷于给付不能,客观上不可实现,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孙某某应向原告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由孙某某向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给付不能,是指实际给付的内容为不能,给付不能发生不履行(原)债务的效力。本案中,原告隋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孙某某尚未还清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已经在交易前设立了抵押,抵押人要转移抵押物必须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现被告孙某某没有能力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构成给付不能,只能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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