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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我的起诉正确吗?

2019-01-21    作者:杨永建律师
导读:法院不予受理我的起诉正确吗? 邯郸鸡泽县的张荣兰问:我是2016年3月份结的婚,结婚以后我的户口一直在娘家所在的村在婆家村也没有取得承包地。但我们村2016年10月份召开了由20多名村民代表召开的会议,会议最后以少...


法院不予受理我的起诉正确吗?

 

邯郸鸡泽县的张荣兰问:

我是2016年3月份结的婚,结婚以后我的户口一直在娘家所在的村在婆家村也没有取得承包地。但我们村2016年10月份召开了由20多名村民代表召开的会议,会议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做出一个决定,决定其中一条的内容为:凡是出嫁到本村以外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本村,不得再分配本村的任何利益。我们村由于紧邻县城,很大一部分村集体土地被占用,村民每年每人能分到几千元的红利。而我和本村近几年结婚到外村的十多名妇女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我们多次向县、乡等有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解决。我们聘请了县里的律师到法院起诉,但县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我们的案件。理由是:此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请问咱报社,法院不予受理我们的起诉正确吗?我们准备上诉心里没底!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电话:13231163872)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内容。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由此能够看出,妇女因结婚原因在婆家这一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娘家所在村是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的。虽然法律只是说的承包地,但我们认为涉及到已婚妇女的其他收益分配也当如此。你们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个决议须经法定的程序撤销之后才能不产生效力。

我看了你们几位在一审法院的起诉状和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你们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村委会依法分配给你们每年每人6800元的补偿款。我们认为,由于村委会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在没有撤销这个决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做出与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一致的判决。这很可能也是法院不予受理的一个原因。建议你们另行起诉,要求撤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如果法院再次不予受理你们提起上诉我们认为应该能够胜诉。如果法院判决撤销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你们再起诉要求分配补偿款就可以了。

  • 很累但快乐着!看到当事人的笑容心理特别高兴。:做个负责任对得起良心的律师很累!但对得起自己的事业,当我回忆自己的律师生涯时不会后悔。当事人是律师的上帝。尊重上帝和为上帝服务我心甘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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