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用土地抵债违法吗?
石家庄元氏县的赵文华等村民问:
我们村2013年因修建村文化活动中心欠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2万外债一直无力偿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曾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由于村里还是没钱判决也没有办法执行。不知道是法院的意思还是村干部擅自做主,在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下在2017年12月份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一份“土地抵债协议”。将村里20多亩村内空闲地转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这份协议没有一个村民知道。村民是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公开出卖这块土地时才知道并开始信访的。信访机构答复我们:如对此土地抵债协议有意见,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我们10多位村民到法院起诉,法院又说我们无权起诉。请问:村干部没有经村民同意达成的以土地抵债的协议有效吗?法院不受理我们该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通过你们咨询时提供的“土地抵债协议”来看,协议的双方是村委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合乡、县两级给你们的信访答复意见书来看,这份协议并非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所订立,法院对此没有出具任何的法律文书。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村委会私底下拿土地来抵消债务,是法律不允许的。这主要涉及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和用途变更等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形式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这也就是说,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要经过法定手续,并非一纸协议所能确定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委会并非企业,更不存在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形,更没有经有权机关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因此,其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土地抵债协议并不发生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变更的情形,且协议由于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行为。但十几个村民向法院起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超过半数的村民向法院起诉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抵债协议虽然无效,但毕竟你们村委会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的。我们认为,将这些空闲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出租出去盈利,用盈利收入偿还债务较为妥当。
很累但快乐着!看到当事人的笑容心理特别高兴。:做个负责任对得起良心的律师很累!但对得起自己的事业,当我回忆自己的律师生涯时不会后悔。当事人是律师的上帝。尊重上帝和为上帝服务我心甘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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