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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身原因解除旅游合同的,能否要求退还旅游费

2019-01-21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7年3月12日,梁某某与某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某某旅行社向梁某某提供2017年6月1日到6月10日为期10天的前往欧洲旅行的旅游服务,旅游费约为人民币2万多元。合同订立后,梁某某向...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2日,梁某某与某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某某旅行社向梁某某提供2017年6月1日到6月10日为期10天的前往欧洲旅行的旅游服务,旅游费约为人民币2万多元。合同订立后,梁某某向某某旅行社完成旅游费给付,该旅行社向梁某某开具了发票。相关旅游签证由旅行社代为办理。2017年4月5日,梁某某因工作原因出国需要使用护照,联系某某旅行社要求暂时取回护照。某某旅行社称护照如果取回,会导致旅游签证无法按时办理,旅行无法如期进行。某某旅行社也不同意梁某某更改旅游时间,无奈梁某某只能退团,并要求某某旅行社旅游费用。某某旅行社以梁某某违约为由,不退还履行费用,无奈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


法院判决

被告某某旅行社辩称:原告梁某某因自身事务退团,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梁某某所预定的旅游行程处于旅游旺季,预先交付给旅游地地接社的费用无法退还。

法院认为:

(1)原告梁某某与某某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属有效。梁某某因自身原因提前退团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梁某某退团行为导致合同已经事实上不能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解除,被告旅游社应退还相应的费用,回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旅游社主张因原告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损失因此而不退还费用,但其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并产生了相关费用,故被告某某旅行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该旅游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并产生了相关费用,被告某某旅行社是否因该合同的解除而受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本案中,被告某某旅行社尽管在诉讼中主张自己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合同,并就合同的履行产生了费用。但是在某某旅行社提交的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同时其主张自己为办理签证等相关履行手续支付的价款亦无证据证明,故纵观全案,某某旅行社并没有就梁某某的解除合同行为而遭受损失,其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某某旅行社应退还梁某某旅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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