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张美玲律师 > 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赔偿范围

2019-01-21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詹某某看中了AA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在建项目的公寓,和AA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代表林某某约定签署《房屋认购合同》。詹某某签署该认购书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房款筹集完毕,在按照认购书...


基本案情

   詹某某看中了AA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在建项目的公寓,和AA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代表林某某约定签署《房屋认购合同》。詹某某签署该认购书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房款筹集完毕,在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到AA房地产公司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时,却被告知由于詹某某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购房资格,该房屋已经卖给黄某某。詹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A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詹某某与被告AA房地产公司之间签署的《房屋认购协议》属于预约,违反预约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AA房地产公司依法向原告詹某某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除詹某某为准备签订买卖合同所受损失外,詹某某因与AA房地产公司签订涉诉房屋的认购书,放弃了与他人订立同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而因AA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这种机会损失变为现实损失,属于詹某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AA房地产公司将涉诉房屋转卖与他人,所售价格高于与詹某某签订的认购书约定的价格,AA房地产公司所获利益即为詹某某的信赖利益损失,AA房地产公司理应赔偿给詹某某。

 

律师评析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限度,即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没有缔约前的状态。同时,要注意:缔约过失的赔偿的范围不应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因为缔约方对合同履行利益的期待是其利益的最高期待,在合同还没有实际履行时,以合同实际后可以获得的最高利益作为赔偿标准对于违约方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获利,违背了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害填补原则。因而在本案中,原告詹某某因AA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丧失了与其他公司缔约的机会,其信赖利益损失即为AA房地产公司因此的获利。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张美玲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