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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房屋布局与购买时承诺的不一样,消费者如何维权

2019-01-21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     基本案情林某某和AA房产公司就该公司正在开发的楼盘项目签署了购房合同。由于该买卖标的物属于期房,因而林某某根据AA房地产公司的宣传了解该房屋布局,并且在签约当时,鉴于林某某对房间布局及具体方位的明确要求,...

     

基本案情

林某某和AA房产公司就该公司正在开发的楼盘项目签署了购房合同。由于该买卖标的物属于期房,因而林某某根据AA房地产公司的宣传了解该房屋布局,并且在签约当时,鉴于林某某对房间布局及具体方位的明确要求,AA房产公司与林某某约定的房间布局与方位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018年初,林某某在验房过程中发现所购房产的实际房间布局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完全不一致。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AA房产公司对林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林某某对于房屋内部左右布局明确约定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权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体通过自身价值判断自由选择合适房屋的合法权利。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理。由于AA房产公司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林某某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林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可知,合同法定解除须以合同目的落空为条件。在本案中,房屋的实际布局是影响合同订立的关键条件,是原告林某某选择购买AA房产公司房屋的目的。而AA房产公司实际建造的房屋与其对外宣传的房屋布局完全不一致,导致林某某购买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符合合同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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