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上旬,黄某某在其朋友的介绍下向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主要负责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承包的BB建设项目的施工和原料的采买。在一次黄某某驾驶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去建材市场选购木材的过程中,由于该车的刹车装置出现问题,导致翻车,造成黄某某腿部严重受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就本案中原告黄某某在进行原料采买的雇佣活动中,因车辆刹车失灵而遭受人身损害,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责任。本案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根据假肢评估鉴定,为维护原告人黄某某的利益,减少诉累,结合黄某某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公民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赔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期限暂以20年为宜。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即人民法院在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时,可以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即从确定辅助器具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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