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深圳市声影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向法院提交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等证据,并据此声称,其通过授权或转授权,合法取得北京东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东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广东播种者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离开伤心的地方》《一朵花两朵花三朵花》《大浪淘沙》等大量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领域的独家专有及排他性授权。原告声影公司指控被告潮州市开发区牧歌酒店著作权侵权,称牧歌酒店在未经其许可、也未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情况下,在牧歌酒店经营的KTV点唱系统中大量复制其上述合法取得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音乐作品,要求被告牧歌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判决:原告资格主体不适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声影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属于经营性公司。该公司通过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声影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了声影公司的起诉。
律师说法:本案法律分析
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事相关活动,通过著作权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有些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以合同授权的方式,将其卡拉OK音乐作品或制品授权给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此时,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这种做法能被法律支持吗?该问题颇值研讨。
我国全国各地有数量巨大的卡拉OK经营者,同时,被授权许可的卡拉OK音乐作品或制品亦为海量数字。目前卡拉OK经营者多是通过向VOD生产厂商购买VOD点播机来经营卡拉OK业务,而每一台VOD点播机所预装的曲库中的歌曲数量是海量的。面对海量的卡拉OK音乐作品或制品,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预先授权以及维权救济问题,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方式进行授权,由其集中行使上述权利,是最佳选择,如此一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
本案中,原告通过与北京东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而取得涉案《离开伤心的地方》等大量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领域的独家专有授权,根据该合同授权,其有权以作品权利人的身份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维权诉讼,由此可见,该授权内容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在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别,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及权利。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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