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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电视剧的发行款 如何证实确已收到

2019-01-28    作者:李建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播放电视剧的发行款,如何证实已收到精彩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丰德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和《企业询证函》、精彩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播放电视剧的发行款,如何证实已收到

精彩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丰德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和《企业询证函》、精彩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力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新的证据,该三份证据证明精彩公司仅收到涉案电视剧发行款142.5万元,未实际收到发行款943.5万元。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未予采信,维持一审判决精彩公司向龙鹏公司支付发行款802万元的判决结果,属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中关于精彩公司承担责任的内容。

法院判决:确认收到

关于精彩公司与龙鹏公司合同履行情况。2010年8月30日龙鹏公司与精彩公司签订《25集电视连续剧<;红军东征>;合拍合同书》,双方约定:该剧由龙鹏公司全额投资,总投资1700万元;龙鹏公司为该剧的出品人、总监制、总策划、总制片人;精彩公司负责拍摄制作和宣传发行;该剧所得利润双方5:5分成(利润=??发行总收入-投资成本-发行成本)。合同签订后,龙鹏公司分期向精彩公司支付投资款共计1540万元。该剧于2011年2月19日拍摄完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关于精彩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丰德公司、聚力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询证函》及《补充协议》是否属于新证据问题。首先,精彩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其未足额收到丰德公司、聚力公司支付的发行款。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期间,精彩公司在其有义务且有能力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仅没有积极举证,且在一审法院调查取证时不予协助,故一审法院根据精彩公司分别与丰德公司、聚力公司及广州市得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签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媒体已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情况,认定精彩公司分别从上述三个公司收到发行款共计943.5万元,在扣除15%的发行费用141.5万元后,判令精彩公司向龙腾公司支付802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以精彩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未予采信,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精彩公司与丰德公司、聚力公司之间如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纠纷,二审法院认为应另案处理,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亦无不当。

以上就是关于播放电视剧的发行款 如何证实已收到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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