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发行他人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
布朗睿智公司经韩国的BrownEducationCo.,Ltd(中文译名:布朗教育公司)授权,获得了《KidsBrown》系列图书及多媒体程序(即《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包括48本不同的故事书、48本不同的学生用书、48本不同的作业书、48张不同的多媒体课件MULTI-CDROM)中除英文文字部分之外的内容在中国(含港澳台)和印度地区的独家永久著作权。2013年12月24日,布朗睿智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等地发现有未经授权的《KidsEnglishProgram》系列产品在公开销售,该系列产品包括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的系列图书、辽宁电子出版社出版的多媒体光盘。该系列产品由聚石文华公司授权出版发行,由晟铭兰德公司销售。经比对,除书名和光盘名称有所变化外,该系列产品与《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从内容到形式完全一致,上述行为侵害了布朗睿智公司对《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万卷出版公司、辽宁电子出版社、聚石文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害布朗睿智公司涉案插画等著作权(即除去英文文字之外的权利)的内容的涉案《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二、晟铭兰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行含有涉案侵害布朗睿智公司涉案插画等著作权(即除去英文文字之外的权利)的内容的涉案《KidsBrown》布朗儿童英语系列产品;三、聚石文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布朗睿智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布朗睿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韩国和中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司》)的成员国,受该公约的约束,随着韩国权利人在韩国创作的完成,其著作权在中国受到保护,当事人自韩国著作权人处受让取得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由于涉案创作行为均发生在韩国,争议的韩国"权利人"已经就此在韩国法院提起了一系列诉讼,且有的诉讼已经产生了韩国最高法院的最终生效判决,根据知识产权法地域性和独立保护原则,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将韩国法院的判决作为证据提交,在没有其他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韩国法院查明、确认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根据已在韩国生效的韩国首尔14147号判决书,在韩国领域内,《KidsBrown》作品中插画等(除英文表达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的著作权)著作权人是布朗教育公司,Storybox株式会社与SVH株式会社之间的内容转让合同合法解除,从没有权限的SVH株式会社受让著作权的BLF株式会社不是《KidsBrown》的著作权人。据此,采信韩国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在此基础上,布朗睿智公司依据协议取得了布朗教育公司《KidsBrown》插画等(除英文表达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在中国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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