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站到底是否侵犯插画作者著作权
顾帅是新浪微博用户昵称为“猫-小犬”的实名认证用户,2014年11月2日,其在微博中发表了一幅插画作品,作品底部署名“—猫小犬—http://weibo.com/2175377344”。上述插画作品使用AdobePhotoshop软件制作而成,其保存文件为psd格式。该作品是在背景塔(包含塔、龙虾、动画人物、树枝等元素)图层的基础上,加入背景色、云朵、底部签名等元素合成制作。psd文件本身未显示背景塔等组成元素是顾帅自行创作完成。《一站到底》节目是江苏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该节目画面中使用了一张以旗帜图案为内容的图片,上述图片使用旗帜、人物服饰、背景塔等装饰,中间加以文字标语。江苏电视台《一站到底》节目中所用图片中的背景塔,来源于“花瓣网”网址为http://huaban.com/pins/339026202/#的图片采集。上述图片,与顾帅发表于微博上的图片相比,无底部图片署名,但图面下显示“Fanniel通过花瓣Chrome扩展采集于2015-3-1214:30:35”,同时Fanniel有评论“微博的抽奖,转发送明信片~~戳—猫小犬”。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对比涉案作品与江苏电视台使用的被诉侵权作品,二者中的塔、树枝、花瓣等主要内容均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江苏电视台在制作被诉侵权节目时使用了来源于花瓣网中标注有“猫小犬”的作品,且该作品与顾帅创作的作品一致的事实,本院据此认定江苏电视台在制作被诉侵权作品中使用了顾帅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顾帅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律师说法:构成涉案作品的各组成部分是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设计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涉案作品的署名作者为“猫小犬”,结合顾帅的新浪微博昵称是“猫小犬”,且顾帅系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用户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顾帅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作品系由塔、龙虾、动画人物、树枝、海浪等内容有机组合而成,上述各组成部分亦有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考虑PSD插画作品的创作过程、特点和规律,如对其著作权人的证明标准要求过高,将不合理的阻碍著作权人正常行使权利。在著作权民事诉讼中,应合理分配PSD插画作品的权属证明责任,并适当运用举证责任转移原理和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理,以查清案件事实,平衡各方诉讼当事人利益。本案中,顾帅提供了涉案作品的最终PSD文件,亦提供了创作涉案作品的部分原始PSD文件,其已经就涉案作品的权属提交了初步证据,并已形成明显的证据优势。在此情形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仅仅口头否认顾帅的著作权人身份,但其既未就涉案作品各组成部分系由他人创作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就其由何人创作作出任何说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一审法院关于顾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素材亦是其独立创作完成、对美术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对组成该美术作品的素材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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