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上旬,魏某某因经营需要向祁某某借款,并向其出具了借条。祁某某在收到借条后,通过某社交平台转账的方式将借款发送至魏某某的账户。此后,魏某某再无向祁某某进行还款。魏某某多次通过某社交平台向魏某某催要借款,魏某某仅向其回复,自己生意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无法还款,希望祁某某能多宽限几天。祁某某无奈向法院进行诉讼,魏某某在庭审中抗辩称:自己从未收到过祁某某的借款,祁某某无法证明该社交账户的用户即为魏某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认原告祁某某和被告魏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以及魏某某逾期仍不还款的情况。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包括某某银行的个人对账单,某某银行的客户交易查询单、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可以确认该社交平台账户的用户即为魏某某和祁某某,两人发送的消息记录可以证明原告祁某某确实向被告魏某某转账借款,并在被告魏某某逾期不予归还借款时进行多次催告,被告魏某某仍未还款的事实。
律师评析
本案中对于社交平台的消息记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应当明确的是社交平台的消息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要肯定其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进行使用,另一方面要严守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三性的检讨,即社交平台的消息记录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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