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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时,借款人何时应返还借款

2019-01-30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朱某某和王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朱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表明:2017年6月10日,朱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万元,王某某于6月15日起,每月向朱某某账上转款100万元,3个月支付完毕。同时约定月利息为1%...


基本案情

   朱某某和王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朱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表明:2017年6月10日,朱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万元,王某某于6月15日起,每月向朱某某账上转款100万元,3个月支付完毕。同时约定月利息为1%,每月月底最后一天支付。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合同签订后,朱某某依据约定向王某某支付利息,同时在朱某某将其借款全部支付到王某某银行账户后,10月31日,朱某某向王某某归还了全部本息。但王某某拒不接受,朱某某无奈将王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朱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故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且本案中朱某某和王某某无法就借款期限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因此朱某某有权随时向王某某还款,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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