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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破获百万非法吸收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诈骗有何区分

2019-01-30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以理财名义吸收他人存款,承诺按照存款期限不同返还高额利息。”这是喜欢钻空子的不法分子惯用的诈骗手段。近日,大连公安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涉及金额400余万元。大连破获百万非法吸收存款案201年8月中旬,...

“以理财名义吸收他人存款,承诺按照存款期限不同返还高额利息。”这是喜欢钻空子的不法分子惯用的诈骗手段。近日,大连公安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涉及金额400余万元。

大连破获百万非法吸收存款案

201年8月中旬,大连旅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发送传单、召开推介会的方式,并承诺一定按照存款期限还本付息,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投资理财宣传,该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

经警方调查后发现,自2017年3月起,辖区居民刘某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下,把自己公司经营的存款产品包装成所谓的理财产品,对外以某公司名义,宣称经营的是P2P业务,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并欺骗老百姓称该公司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对外出借给借款人,谎称借款人有车辆作抵押来保证老百姓资金安全,承诺按照存款期限不同返还7%-13%的高额利息。

据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自2017年3月起,自己以某公司的名义对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400余万元,并通过POS机刷卡的形式存入某公司在上海的备付金账户中,之后刘某又以商户提现的形式将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中,只将其中少部分资金用于出借,而且借款人所谓的抵押物也只是幌子,其他大部分资金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资金池。

警方表示,市民需对“高额回报”的投资保持警惕,要审验理财公司的资质,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加强自我防护意识,以防被骗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目前,因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诈骗有何区分

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无论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3、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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