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多方主体共同造成同一侵权事故的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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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初,冯某某驾驶其驴车进入城市内某小区路旁售卖水果。正排队通行的何某某驾驶车辆着急回家,遂持续鸣笛以催促前方车辆尽快行驶。由于何某某鸣笛声音过大导致其并行由吴某某驾驶车辆内的一条大狗焦躁不安,窜出车辆将冯某某的毛驴咬伤。受惊的毛驴奔向车流,将何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踢出了一个大坑,造成该车辆尾部等处损坏严重。何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某和吴某某对其车辆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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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存在多方法律主体,应分别就不同主体是否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首先是冯某某作为驴车的主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同时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将牲畜栓系。本案中毛驴在被狗咬伤之前并不存在过激反应,可认定毛驴为驯服的牲畜;而在冯某某离开车辆售卖水果的过程中,毛驴受惊后奔向何某某汽车并将其踢坏的情况,可认定冯某某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冯某某应对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犬的主人吴某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吴某某作为烈性犬的饲养者,未尽法定的管理职责,应当对财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何某某在行车过程中在小区道路中违规鸣笛,刺激烈性犬咬伤毛驴,对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提供的原因力,基于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冯某某和吴某某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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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造成财产损害侵权事故的发生系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多因一果”共同侵权行为。在明确各方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份额的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具体划分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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