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某购买了AA食品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若干。魏某某认为,AA食品公司虽取得了产品名称为糖果制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可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品种明确为糖醇片,而自己购买的保健产品外包装均未标明糖果或糖果制品,超出了许可证副页载明的品种明细范围。据此,魏某某以自己购买的保健产品属无证生产为由主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AA食品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不宜简单以食品生产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为依据,在有权行政机关已对涉案产品不属于无证生产作出认定,且其认定未经法定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予以撤销的情况下,民事法官不得对于行政法律关系越权认定。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无权因该食品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驳回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对于食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是否取得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直接的关系。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而加工制造食品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金;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其与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混为一谈,它是行政机关为了进行规范化管理而颁发的许可证,因此对于食品生产者无食品安全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并为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纳入,因此食品是否属于无证生产的认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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