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某某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一次在就有关问题的正确性上与网民何某某发生分歧,白某某在自己的网络社交账号上对何某某进行了言语攻击,事后何某某将白某某诉至法院,认为白某某在网络上发表对自己侮辱性的言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白某某则辩称在网络环境中用语较为随意是通行的习惯,并且自己是为了澄清事实的真相,不存在侵犯何某某的名誉权的故意。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白某某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对于何某某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首先白某某在网络上确系发布侮辱性言论,带有人身攻击性,虽然网络语言较为随意粗俗,规范性差,而白某某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更应当以身作则,使用合理的网络用语,杜绝网络暴力,而其发表的不当言论对社会舆论的影响较大,对于何某某的人格尊严伤害较大;同时即便是为澄清事实真相,也不应使用侮辱性的言论进行表述,被告人白某某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言论中明显带有人身攻击的辱骂性表述,其发表言论以及超越了基于理性澄清事实真相的界限,构成对于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律师评析
本案对于在网络环境下使用侮辱性词汇的,仍然构成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侵犯进行了认定。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在网络环境中,网络用语的不规范性以及攻击性虽较现实生活中恶劣,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前网络用语的随意粗俗不应成为侵犯名誉权的免责事由,在网络环境中对于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仍然构成对于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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