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将至,当很多人还在为回家一票难求犯难的时候,60余名特殊的“乘客”却悄然的购得自己心仪的车票,准备奔赴杭州自驾旅游。“人站着回家,车坐着旅行”,是这个世界太疯狂,还是合同的内容太奔放?
汽车运输班列接60余单
日前,北京铁路局通报了国庆铁路旅客运输总体情况。参照往年和车票销售分析,国庆高峰日北京四大火车站总输送旅客数量将接近今年春运水平,高峰日输送旅客预计达到95万。
国庆节前,北京铁路局推出了一系列营销新政。据悉,截至9月28日,北京到杭州开行的“自驾游汽车运输班列”已经接到需要托运的车辆60余辆。主要以大型越野车和SUV为主。同时,于9月20日推出的网购火车票快递上门业务已经推出一周,目前,日均接单100件、300余张,一周约送700余件,达2000余张。
合同内容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然《合同法》除了对合同的必备款项进行了规定外,还对协议条款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即当协议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火车专列运送自驾游汽车去杭州,是有钱人与铁路运输局之间,一个愿打一个与挨的事情,我们实在无可厚非。可是在我们日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可以是约束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益的凭证;而如果大家在对合同的内容不加审视,也可能成为我们麻烦的根源。
刑立民律师办案心得: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埋下隐患,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规避签约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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