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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 善意第三人可否取得

2015-03-18    作者:王方律师
导读: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近年来,房价居高不下,一直是老百姓茶余饭后热议不断的话题,由此引发的风波也是一浪高过一浪,如果处理不当,闹上法庭也是常有的事。这不,一对离婚不久的夫妻就因为房子打得不可开交,事情是这样的:周...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

近年来,房价居高不下,一直是老百姓茶余饭后热议不断的话题,由此引发的风波也是一浪高过一浪,如果处理不当,闹上法庭也是常有的事。这不,一对离婚不久的夫妻就因为房子打得不可开交,事情是这样的:

周某与李某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周某的员工宿舍里。2012年3月,两人一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两人共同的名字。2013年12月,周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林某签订了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将该商品房卖给了林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14年3月,李某与周某离婚时才发现,商品房被周某擅自转卖了。李某只好上诉法院。

李某认为,周某无权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他们的共有房产,故该套房屋虽办理过户手续,但林某不应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而林某则声称自己并不知道李某对周某出售商品房的行为不知情,并且自己交付了相应的房款,并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商品房理应是自己的。

善意第三人可否取得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不知道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的情况下,向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在动产已经转移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情况下而获得所有权的行为。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林某是否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呢?

该套商品房登记在周某和李某两人的名下,对于这种情况,周某是以自己名义处理夫妻共同商品房,就涉及到周某是否有权代理李某处理夫妻共同房屋。林某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房屋处分是夫妻共同决定,且支付合理对价,则应该依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周某应该给予李某对应的赔偿。

  • 王方律师办案心得:房价的大幅起伏,不懂法律或不遵守诚信,再加上房产问题复杂等原因,导致此类纠纷居高不下。必须签订完善的合同,正确适用法律买卖房屋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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