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买家逾期付款
房屋买卖是件大事,闹不好就会出岔子。本来已经签好了买卖合同,可是买家逾期付款,惹来卖家转卖他人,其中谁是谁非,究竟该如何决断?
白先生和罗女士签订合同,约定以75万元购买罗女士在海口秀英大道“海岛·阳光”小区的一套房产,并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来,白先生找到罗女士想支付余款,继续履行合同时,却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白先生到房管局一查才知道该房产已经被卖给了彭某。白先生随后一纸诉讼将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罗女士却称是白先生未及时付清购房款,违约在先,所以不予退还定金。近日,秀英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白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未向罗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700000元,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白先生逾期超过十日仍未付款的,罗女士有权解除合同,罗女士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罗女士在与白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未通知白先生解除合同,又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彭某,也违反合同约定。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解除白先生与罗女士于2013年8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罗女士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白先生定金50000元。
房屋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法律条款适用前提为,仅是收受定金方在收取定金后单方面不履行义务,给付定金方自身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本案中,给付定金方白先生未按期支付购房款,故其自身也存在违约情形,白先生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当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另一方面,虽然白先生未按期支付购房款,也并不表示白先生与罗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便会自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罗女士应该将解除合同的情况通知白先生,否则仍然要受该份合同的约束。罗女士违反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卖,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是约束房屋买卖双方的一种约定,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才能解除合同。因此,辨识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于房屋买卖双方都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很可能会让自己陷入无尽的苦恼之中。
王方律师办案心得:房价的大幅起伏,不懂法律或不遵守诚信,再加上房产问题复杂等原因,导致此类纠纷居高不下。必须签订完善的合同,正确适用法律买卖房屋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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