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依法接受王XX的委托,并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王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卷宗和庭审调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王X涉嫌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依法应判决宣告王X无罪,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对王X严重超期羁押,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对王X取保候审。
卷中材料显示:2013年8月27日对王X涉嫌寻衅滋事正式立案;2013年10月17日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0日延长羁押至2013年11月16日,2013年11月6日逮捕;2013年12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2014年2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6月23日提起公诉(从移送审查起诉至提起公诉长达超过近4个月之久,审查起诉严重超期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和171条规定,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为3个半月;从提起公诉至今已近6之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审判阶段已经近6个月,审判阶段也严重超期羁押。卷宗材料没有王X延长羁押期限的任何法律手续。鉴于本案对王X严重超期羁押。本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要求法院立即对王X取保候审。
二、王X在公安机关的所有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均无声音,王X辩解所有笔录内容不客观,系公安人员事先做好笔录让其签字确认的,本辩护人要求对王X在侦查阶段的所有没有声音的《讯问笔录》全部非法证据排除。
三、本案起诉书指控王X参与殴打程显新、刘治业、孙辉均不是“随意”殴打,而是“事出有因”;砸“翡翠歌厅”玻璃也是事出有因,不存在“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指控寻衅滋事罪依法不成立。
(一)2011年7月14日,王春暖、王X、张海南、姜广东、张天龙殴打程显新。是徐玉伟通知的王X,王X没动手。殴打原因是:陈显新没有通过李云江和徐玉伟就私自将李云江和徐玉伟的东安林场的石料卖了被打。受害人有严重过错【如:证人刘振辉《询问笔录》P118—122,2013.8.23(八五九农垦区林业科副科长),证明:2010.10,沙场用挖掘机在石毛山挖的料900方被程显新卖给东安粮库了;2011年沙场又上山用挖掘机挖了400多方石料被程显新卖给东安粮库了。刘振辉《询问笔录》P123—126,2013.11.5,证明:1、八五九农场林业科科长马玉才给我打电话,对我说:“你到东安林场找程显新协商一下李云江沙场在东安林场挖修路用的毛石的事情,程显新将李云江挖的毛石给卖了,你去处理一下”。2、我对程显新说:“你也没拿我当回事啊,我找的你,你要卖料也得跟我讲一声啊,你头一次卖就算了,你还卖了两次,你得把卖料的钱退给李云江”。3、安东林场程显新分两次卖的李云江挖的毛石,第一次是2010年大概有900方,第二次是2011年大概有400-500方,都卖给东安粮库垫场地用了。4、王X和王春暖他俩没有动手。
(二)2013年7月3日,王X、张天龙殴打刘治业不成立。是邹克荣叫王X去的,王X并没有动手殴打刘治业,到医院为刘治业包扎费用是王X支付的费用。殴打原因是:刘治业在背后坏了自己(刘治业和王洪祥要和路桥公司王治玉签合同,抢李云江生意,给他拉石料)。刘治业在补充侦查卷2-1卷P31-35(2013.7.8)中述说:“自己开车路过一家刷车厂撞了一下一辆越野车的车门,我就和越野车司机撕扯摔倒,我的头撞到边上的垃圾箱上出血了,司机和坐副驾驶室那个男的没拿刀。然后到“鸿都宾馆”208房间见车主,也没有人打我,我要撤案,我也和司机张天龙谈好了,不用公安机关处理了”。从刘治业上述笔录与其他多次交待笔录相互冲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有刘治业的所有笔录均依法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起诉书指控王X等人殴打刘治业依法不成立。
(三)2012年7月,因孙辉因拒绝卸车被李云江打了孙一巴掌,王X、张海南、姜广东殴打孙辉。王X是邹克荣叫去的,原因是:李云江帮其股东崔洋介绍赊砖还拒绝卸砖引起。受害人有严重过错(李云江《讯问笔录》P2—8,2013.9.11,证明:东方嘉州股东崔洋找我介绍张兴武的砖厂赊销200万块砖。司机拉来一车砖,孙辉以质量有问题不给卸。我打电话给王X,叫他找几个人到东方嘉州。跟我去要账。到了后我骂了孙辉,打了他脸部一拳,王X领着几个小青年冲上去用镐把打孙辉。我当时是想教训一下孙辉就行了,喊“别打了”!)
(四)2011年9月,王X、高云雷、李国军将“翡翠歌厅”的玻璃全部砸毁,王X是王春暖叫去的,砸歌厅玻璃的原因是:歌厅老板的儿子把李云江的司机打了,去砸玻璃。受害人有过错(顾丽娟《询问笔录》P88-92,证明:因四人来歌厅消费138元,给了130元,还要送,被我儿子找郑伟给揍了。后报警,被打的人住院了。赵晓龙《询问笔录》P93-97,证明:将李云江的司机打了。郑福昌《询问笔录》P97—103,证明:承认自己和赵小龙将李云江的司机打了。郑福昌、赵晓龙事先打人不对,受害人有过错,王X等人砸翡翠歌厅是事出有因。)
综上四点,起诉书指控王X参与殴打陈显新、刘治业、孙辉,和砸“翡翠歌厅”的玻璃,均是“事出有因”,受害人均有过错,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王X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
四、本案王X参与的四次行为,均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公诉机关将本案政治化,将普通的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政治化上升为犯罪处理,严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起诉书指控王X殴打陈显新、刘治业、孙辉,和砸“翡翠歌厅”的玻璃,均是“事出有因”,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上述第二点我已谈到王X的四次违法行为均是出于哥们义气,是针对与李云江有冲突的特定的个人(陈显新、刘治业、孙辉及赵晓龙家歌厅),并非针对不特定的主体;而且是“事出有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中“随意”的构成要件。王X参与砸“翡翠歌厅”的玻璃,也是因为顾丽娟儿子赵晓龙和郑福昌殴打李云江司机引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第三项“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任意”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在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只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保护法益,应是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不特定的个人的身体安全,或者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正因为如此,本案王X基于哥们义气在私人场所殴打特定个人的,系一般违法行为。如果致人轻伤以上后果,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如果致人死亡的,应依法按故意杀人处理,然而本案伤害后果仅仅系轻微伤,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即可,故不成立寻衅滋事罪。
综上,起诉书指控王X涉嫌寻衅滋事罪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指控罪名均不成立。起诉书将一般违法行为政治化上升为犯罪行为来打击,严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与当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本案依法应宣告王X无罪。如果法院认为王X的这种行政违法行为也构成犯罪的话,辩护人认为也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寻衅滋事罪没有轻伤以上后果,均为轻微伤)、罪行相适应原则(仅仅只有殴打孙辉和砸歌厅玻璃两个行为,而且系从犯,已实际关押近17个月)来判决,建议判处王X缓刑较为公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判决时认真考虑为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杨承富律师::博士,从2000从事律师工作已满18年,办理案件上千余件,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犯罪业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所获荣誉:本人 擅长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所办刑事案件曾被党刊《新华社》、央视《新闻1+1》、《焦点访谈》、CCTV-12《法律讲堂》等众多全国性权威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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